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7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海河东路5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1861577H。
负责人:刘东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君,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8834021J。
法定代表人:阎学成。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77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