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55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安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第(2022)第2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2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贺松
书 记 员 李 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