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4民初822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市第七市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继壮,男,天津市第七市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市政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2年4月2日做出(2021)津02民初1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共计220000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1984年12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因乙炔瓶发生爆炸致使左眼受伤。同日,原告至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后行左眼球摘除术、眼睑修补术。但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给原告申报工伤,原告依法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禹城市鑫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第七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起诉。
第七市政公司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于1982年7月入职天津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984年12月16日,***在工作中因乙炔瓶发生爆炸致左眼受伤。同日,***前往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透伤(眼球摘除术后)。后经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天津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未为***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可***受伤为工伤并一直为***报销相关医疗费。2007年10月31日,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并入第七市政公司。此后,第七市政公司仍一直为***报销相关医疗费。
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第七市政公司等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8月31日,第七市政公司委托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法医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该中心出具意见书,鉴定意见:***因外伤致左眼球摘除术后,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2022年8月16日,第七市政公司管理人经调查后编制了职工债权表,其中仅确认了***享有职工债权2424元,至于因工伤残疾产生医疗、伤残补助等有关费用均未予确认。***向管理人提出更正未果后,遂成讼。
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残疾产生的医疗、伤残补助等有关费用达成和解,***同意第七市政公司以220000元一次性赔偿其全部工伤残疾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在第七市政公司(原天津第三市政工程公司)工作时因劳动受伤,虽然未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但是第七市政公司认可***工伤的事实并承担其医疗费用,而且系第七市政公司的原因未及时对***的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故第七市政公司应当承担***因工伤而遭受的损失。现第七市政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双方就工伤残疾赔偿达成了220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方案(不含已经确认的职工债权2424元),该金额未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上限,本院予以确认。故***请求第七市政公司管理人认定该费用为职工破产债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对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因工伤伤残产生的220000元的职工破产债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