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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建优成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522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优成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40。
法定代表人:刘毅。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优成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晓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