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通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7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通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家和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通通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国庆村碳素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通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电电力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通电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变电所运行设备的巡查、运行数据的采集记录和设备故障处理,主要值班场所在变电所,而非在病区。***24小时值班期间,完全处于工作状态,根本没有可由自己支配的时间。***值班工作内容及其特征与供电系统变电所值班类同,法院认定***的工作不具有持续劳动的特征,显然误解了***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通电电力公司不向法庭提供财务账册中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并不能成为其规避***加班的挡箭牌。***二倍工资的标准也应以财务账册中发放工资的标准计算。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即为加班时间。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与休息时间有不同的调整,故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应根据其岗位特性进行客观分析。本案中,***由通电电力公司安排至客户单位高压配电值班,采取24小时倒班休息轮替的方式,其每次值班24小时,不能认定为在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外延时加班16小时。***非值班时间生活休息在值班场所,不能认定为其为公司提供劳动。***自愿为他人代班,并非公司安排,亦不能计算为他的正常工作时间。***主要工作内容为变电所运行设备的巡查、运行数据的采集记录和设备故障处理。其在庭审中亦陈述,值班时每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两小时左右,其余为偶发的维修及配电工作。对其值班的24小时应当进行合理折算。结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特点,一、二审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另***、通电电力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所得的工资,一审以***提供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工资表中月工资平均数为二倍工资的计算依据,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