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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关县水务局、潼关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2民初45号
原告: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园小区11号楼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关县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桃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亚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单位员工。
被告:潼关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桃林路北段。
负责人:夏联波,项目主任。
原告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关县水务局、潼关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新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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