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民初708号
原告:袁开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5739M。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伟,系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义,系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袁开俊与被告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袁开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开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3.50元,减半收取计2,856.75元,由原告袁开俊负担。
审判员 叶作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