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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安润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551号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
委托代理人:王雁,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润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刘增禄。
第三人
黄启文,女,汉族,1959年10月18日生,住周至县。
郭颖奇,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住周至县。
杨兰博,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周至县。
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之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6月12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使用第三人资质在周至县引汉济渭办公司投标黑河平原段综合治理项目二期J标段的工程并中标。2014年1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增禄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020年12月前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病故,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审查情况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落款处仅有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增禄的签名,未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不能确认该款确系被告公司所借,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用于被告公司承揽的工程。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增禄病故,被告公司近两年度未进行年检,公司经营状况不明,致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无法核实。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承担
案件受理费46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
审判员侯建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崔吟楠
书记员李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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