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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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78号
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郁徐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永,系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秀珍,系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内。
法定代表人:狄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2021)陕0115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网络查询申请,后告知查询结果,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4331元(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临潼区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0130 ,额度冻结金额:70000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支行 ,账号:692827659,额度冻结金额:34331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472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账号:31050171420000002259_1  )。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59058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4331元(开户行: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临潼区XX室,账号:XXXXXXXXXXXXXXX0130 ,额度冻结金额:70000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支行 ,账号:692827659,额度冻结金额:34331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5472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支行,账号:31050171420000002259_1  )。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贾  如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