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H04FYMC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郁徐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秀珍,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内。
法定代表人:狄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昂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医疗)、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解除诉讼保全一案,派昂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104331元的冻结的保全措施。
经查,渭北人民法庭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陕0115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104331元,冻结期间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354727元,冻结期间一年。本院执行局依据以上法律依据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派昂公司提出解除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朝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10433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贾 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