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872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郁徐康。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64735元债权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令坤
审判员杨鸿年
执行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