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5199号
原告:陕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郁徐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秀珍,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永,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XX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8元,原告已预交41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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