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644号之二
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郁徐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秀珍,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计4093元,由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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