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东电缆有限公司

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3247号之二
原告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营东电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营东电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67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