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胡东岳。
被执行人:***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同丰路北宋庄路段西场院G。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冀0528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8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