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31徐州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391民初631号
原告徐州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涞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被告中科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被告进行了施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现原告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请并申请对厂房顶棚漏水等7项鉴定,要求因厂房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主张的维修工程款248万余元,也未实际发生,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宝涞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GF-2013-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徐州宝涞公司的徐州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2014年4月10日,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徐州宝涞公司(甲方)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款付款方式:1、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600万元,剩余900万元分二年分期付清。2、第一年根据工程进度甲乙双方协商支付时间,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结束支付不低于600万元。具体方式如下:(1)乙方在交付完所有建设规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交付乙方200万元工程款。(2)工程基础完成钢结构材料进场,甲方交付乙方200万元工程款。(3)完成钢结构安装后,甲方交付乙方100万元工程款。全部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交付乙方100万元工程款,验收合格后第二个月为分期支付工程款的第二年开始之日。3、第二年开始之日分8期支付(即每三个月一期,每期125万元,第8期支付25万元)。4、每三个月一期分8期支付,即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支付。5、第三年的第8期支付垫资利息款。6、第二年开始计算垫资利息,详见利息计算表(附件)。7、第二年开始如甲方提前支付所欠工程款,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垫资利息按利息计算表相应扣减。例如:甲方在第四期将所欠的工程款625万提前支付给乙方,则甲方支付的利息为前4期应支付的利息款130081.30元。(第一期至第四期的利息合计130081.30元)以此类推。8、甲方在未付清全部余款时,乙方承建的所有建筑标的物归乙方处置。9、如果乙方资金不到位未按工期完成,两个月后甲方有权重新找施工方继续施工,乙方不得干涉。二、厂房地面规格要求:厂房地面,不按施工图纸的方案做,甲方要求地基扎实,25厘米实厚3:7灰土,上边20厘米C30或C25混凝土,保证不起沙,此工程价款已包含在主合同价款的1500万元内,不再另行计算工程价款。其余按图纸要求施工,有变更按变更另行计算工程价款。三、本协议作为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4年4月8日,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宝涞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编号为GF-1999-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1528万元,该份合同经过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备案价格为1528万元,并加盖有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专用章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专用章。后被告依约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竣工,于2015年12月16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在原被告双方及设计、勘察、监理单位五方盖章确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验收意见”载明“1、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及程序符合要求;2、质保资料及其他工程验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3、实体工程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4、观感质量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载明“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执行情况:已整改完成”。因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双方之间的纠纷,本院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6)苏039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判决宝涞公司应支付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94025.89元及垫付的检测费32193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民终45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又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1日,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驳回原告徐州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九昌 人民陪审员  张爱金 人民陪审员  刘振书
书 记 员  佀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