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267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