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钰佳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8604号

原告:钰佳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加远,总经理。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钰佳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钰佳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钰佳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明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