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3537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系总裁。
委托代理人:郭水长,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英。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