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925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红花岭工业区第五区B栋4楼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1553R。
法定代表人:周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9.8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774.9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549.81元,本院退回原告2774.90元)。
审判员 徐 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