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590号**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652PBX4。
法定代表人:王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108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奥德赛牌车辆一辆,并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在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购买合同剩余预付款7028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99099元,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未执行购买合同剩余预付款7028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99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