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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2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2022)苏1084执2878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84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 一、被告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350807.2元及利息(以2350807.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5906元,减半收取计12953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高邮市车××镇砖××村××组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江苏(2019)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9938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2025年12月6日届满)。因首查封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高邮市车××镇砖××村××组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江苏(2019)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9940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2025年12月6日届满)。因首查封法院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申请。 3.**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苏K×××**)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4年11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丰田牌汽车(车牌号:苏K×××**)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4年11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2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协助调查人员表示该公司已停业,且不了解其财产状况。 2022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已发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84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