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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财保13号 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定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750510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980300.09元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单担保。2022年9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80300.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