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1民初1013号
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中路516、518号1-8幢8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08552B。
法定地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强(特别授权),男,系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653717。
被告:***降初,男,藏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