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以上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谭凌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豫
书记员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