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1001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