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356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4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民再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03日立案受理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900352.26元及利息,执行费11404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查封后未实际控制;无基金、股票、股权、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二次,银行存款较少。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