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255号
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4-4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