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4148号
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3栋4-4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东,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受理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减半收取5459.00元,由原告喀左县农村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 判 长  张 可
人民陪审员  方耀清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任佳明
书 记 员  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