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新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民初185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新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权爆破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5627385256。
法定代表人:邱工全,监事。
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新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28747。
法定代表人:王正合,执行董事。
原告新权爆破公司与被告川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新权爆破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权爆破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新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计3051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新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