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海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干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海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4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19732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杜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