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初21号
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460号7栋9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杨祖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受禄,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争议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808元,减半收取166904元,由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敬红
审判员  樊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