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祖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20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25日向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91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