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2033号

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460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5343T。

法定代表人:吴应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08922000M。

法定代表人:杨祖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86692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原告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盛世首座桥梁及抗滑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安岳县的消防通道桥梁和深基坑抗滑桩的施工项目;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盛世首座外墙装饰装修、前室装修、总平及附属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盛世首座”外墙装饰装修、前室装修、总平及附属工程施工,现场清洁、施工过程中损坏市政部门的恢复和竣工后清场项目。上述合同均约定工程总造价以实际收方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双方并实际进行了收方计量。2019年12月19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总价款13027367.5元;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总价款19866928.5元,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四倍利率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以借支形式支付的工程款对象均为自然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显示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故原告是否是《盛世首座外墙装饰装修、前室装修、总平及附属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盛世首座桥梁及抗滑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案涉“盛世首座”小区的实际承包方不能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晓燕

人民陪审员  陈昌晶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龚 军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