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岳县柠都伟才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349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安岳县柠都伟才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秦九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020MA62K2987F。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东,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自愿者。

第三人: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5343T。

法定代表人:吴应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岳县柠都伟才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50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3800元;2.本案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承包被告发包的安岳县工业大道柠都伟才国际幼儿园工程。涉案工程实际由原告挂靠第三人并由原告实际出资施工建设。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完成案涉工程主体封顶的内、外装饰分部、分项工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4350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告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张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祖军

人民陪审员  陈思文

人民陪审员  刘新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谢 娟

书 记 员  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