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铂智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603号

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运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腾飞大道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蔡丽菲,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