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603号
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运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腾飞大道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蔡丽菲,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