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44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鑫娜,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7960X。

法定代表人:罗运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为2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迪

书 记 员 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