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44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鑫娜,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7960X。
法定代表人:罗运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为2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迪
书 记 员 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