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2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奇圣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潘阳工业园中心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施仁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才元,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奇圣钣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59.46元。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车辆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中不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亦不要求予以档案查封。本院另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华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