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武汉晋合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易贴金工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晋合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