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03号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余华岭308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2012年3月13日公告查封被执行人佳诚公司”博华学府”地下停车场编号为33至62号、70至120号、166至232号地下车位,后又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3月12日止。2014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佳诚公司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博华学府”地下停车场编号为33至62号、70至120号、166至232号的地下车位【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2015)2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佳诚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6R2地块”博学华府”未售房屋查封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执行财产的第一轮普通债权分配,分得人民币117083元。本案查封的”博学华府”地下车位经评估、三次拍卖后流拍,暂不能处置。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佳诚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5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117083元,未执行标的额468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等待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鲁力
审判员吕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