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9284号

申请人:****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余华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99754494L。

法定代表人:柯于丁,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新地中心**商**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20199C。

法定代表人:石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1257.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1257.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