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滕林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勋,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镕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颜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红,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诚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邓庆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柯于丁,总经理。
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镕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镕鹏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诚辉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辉公司)、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林集团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1.一审法院将其他主体采购的货物认定为嘉林集团所采购,混同了采购合同的相关主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19年3月9日因激光精密维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工程2#幕墙工程施工所需,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签订了《板材购销合同》,同时另一家施工单位诚辉公司在案涉工地施工了3、4号楼的幕墙项目,嘉林集团施工的范围为2号楼幕墙,因同属于一个建设单位,对材料要求基本相同,诚辉公司也向镕鹏公司采购了与嘉林集团同型号的铝板材料,向镕鹏公司支付款项,同时对诚辉公司欠付的货款,镕鹏公司在一审开庭也进行了陈述和认可。同时诚辉公司在“武汉青山码头改造工程”中也向镕鹏公司采购了相关铝板材料,镕鹏公司在一审中对此项目的欠付材料款项也予以认可,嘉林集团提供证据证实该项目并非嘉林集团施工。此外,俊华公司在“景观桥装饰分项工程”中向镕鹏公司购买了铝板材料,镕鹏公司对俊华公司向其付款、欠付其材料款也进行自认。镕鹏公司分别向三家厂商供应货物,开具了发票,对哪家单位欠付材料款也在一审中进行了自认,但一审法院却认为相关材料沟通人员系代表嘉林集团,甚至构成表见代理,将不同的三个主体采购的货物均认定为镕鹏公司所采购,对于送往青山码头的总货值261996.38元、送往景观桥的总货值159224.39元也一并认定由嘉林集团承担付款义务,违背了基本事实。在一审第二次庭审时,镕鹏公司通过手机微信的聊天记录对每一批次的货物采购的交流向法院作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在相关材料的采购中是如何开票,是何单位付款均有明确的表示,现一审判决认定违背了镕鹏公司的陈述,侵害了嘉林集团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认定镕鹏公司向嘉林集团发送了发货汇总表及付款明细,并认定嘉林集团没有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嘉林集团从未收到一审法院认定的2019年12月5日关于发货汇总表及付款明细,更不可能认可该证据;3.一审判决认定表见代理时出现逻辑矛盾。案件庭审中,一审判决认定通过微信与镕鹏公司沟通对账的方喜华为嘉林集团的表见代理人,认为镕鹏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方喜华代表嘉林集团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接,但嘉林集团从未给方喜华出具过任何委托授权文件。且一审法院在诚辉公司、俊华公司向镕鹏公司采购货物并付款开票的情况下,对方喜华是否对两公司也构成了表见代理,认定错误;4.对于反诉部分,镕鹏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了嘉林集团向其送达的关于材料色差的工作联系函,一审法院对于镕鹏公司的自认不予以认可,对于嘉林集团提交的该项证据认定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有验收货物事宜,铝板材料外部覆盖有保护膜,为保护板材,验收时无法对每一块铝板进行揭开查看,仅能查看部分,嘉林集团验收时才将全部保护膜揭掉,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受验货期限的限制。但一审判决认定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且对质量问题无法倒推至镕鹏公司身上。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做出错误判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欠付的款项嘉林集团在庭审予以了认可,但对于非嘉林集团采购并欠付的材料款坚决不认并不承担责任。由于镕鹏公司同时向嘉林集团及诚辉公司、俊华公司供货,错误的认为送到三处工地的货物均为嘉林集团所采购,一审法院也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镕鹏公司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诚辉公司和俊华公司主张材料款。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改判。
镕鹏公司辩称,1.方喜华是嘉林集团指定与镕鹏公司进行对接的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具体理由镕鹏公司已在一审庭后代理词中进行了详细论述;2.关于嘉林集团所称的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相关款项与嘉林集团无关,其不符合事实。镕鹏公司从未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签署过合同,也没有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或者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的相关代理人进行过任何对接,所有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的交易包括如何下单、如何开票、款项如何支付、发票邮寄到何处等全部按照方喜华的操作进行,而且在与方喜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方喜华已经将嘉林集团的款项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的款一起进行结算。同时,也是按照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所签署的协议货款支付方式进行结算;3.本案争议焦点为方喜华是否是嘉林集团指定与镕鹏公司进行对接的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合理相信的原则,镕鹏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内容,以及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同时结合一审庭审中嘉林集团根本无法提供其所称的安排其员工邓凡虎与镕鹏公司进行对接,也无法提供邓凡虎是如何与嘉林集团进行下单、接收货物、付款、开具发票等事实。综上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诚辉公司述称,其为独立法人公司,有独立项目及独立合同。青山建八码头改造项目和激光精密3、4号楼幕墙项目是诚辉公司所承接的,与镕鹏公司有供应关系,供销合同没有签订原因是2#幕墙工程供货渠道是通过方喜华介绍的,对所供应的货物都是认可的,送货单中有部分虚构送货单,诚辉公司和镕鹏公司之间没有办理最终的结算单,两个项目共计供货153万多元,总付款1335000元,开具发票1264000元,尚欠71000元票据。按照诚辉公司核算尾款欠镕鹏公司20万元左右,该数额要经过双方核定后才付款,诚辉公司仅承担自己的债务。
俊华公司未答辩。
镕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林集团立即支付货款527999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嘉林集团承担。
嘉林集团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镕鹏公司支付因所供铝板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嘉林集团至今未能收回工程进度款350万元的利息损失127222.60元(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镕鹏公司支付因供货质量不合格导致嘉林集团支出的协调费用22504元;3.判令镕鹏公司支付因供货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嘉林集团支出的维修费用78167元;4.诉讼费、律师代理人费由镕鹏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3月9日,嘉林集团(作为需方、甲方)与镕鹏公司(作为供方、乙方)签订《板材购销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激光精密维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一期)2#幕墙工程,签订地点:济南市历城区,需方向供方订购铝板、规格为2.5厚、数量为13000/平方米、单价为165元,备注为国标,铝板光料的实际厚度>或=2.35mm。并备注:1.以上单价含增值税,含运费。2.当日长江铝价为13900元/吨,以上单价含铝板加工费、标准加强筋、标准铝角码、喷涂及包装。如需打木架发货,另加10元/平方米的木架费用。以上单价只属用通常标准铝单板(展开不超过1400mm*4000mm),超过此标准板材属超宽板,宽度超出1400mm-15000mm(含1400mm不含1500mm)加收5元/平方米;宽度超出1500mm-1700mm(不含1700mm)加收15元/平方米,宽度超出1700mm-1900mm(不含1900mm)加收20元/平方米;宽度超出1900mm-2000mm(不含2000mm)加收35元/平方米;焊缝加8元每米,蓝色、红色、香槟色、金色等鲜艳颜色每平方米加收5元,双色及多色面议;异形板加5元/平方米(折弯次数在6刀以上10刀以下,含6刀为异形板)、折弯刀数超出10刀至20刀为特殊异形板如长城板弓形板等,则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元至30元,冲孔板加5元/平方米;弧形板加5元/平方米;开槽板加5元/米。3.供货产品需由客户确认。4.按实际订购数量结算,按见光面积作为结算货款面积的标准,四周折边20mm不予计算面积。5.表面油漆处理质保期为8年;交货地点为送至光谷未来二路工地,工地详细地址:未来一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南、科技三路以北、未来二路以西;交货工期为自图纸确认之日起七日内交货,每4天要保证发一车货,直到下单供完为止;交货方式为供方负责在约定的日期前按需方规定的供货顺序按批次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地点,途中运输损耗、卸车前出现损失由供方承担,卸车中及卸车后损失由需方承担。所有货物均需达至需方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入库签收手续,如直接送至其他地点,则视为供方赠送;签收货单第一时间传真至需方,传真号为0531-66896008。每批次货物发出前应通知需方,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收确认合格后签收;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卸车及卸车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货物验收方法:需方派专人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外观、产品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期限:货物验收后,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则不受本验货期限限制。供方在收到需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在15天之内负责处理,否则将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即抵扣货款或者退换货等。由供方拖延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货款及运费的支付为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折合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给乙方作为生产货物订金,订金到乙方账户即日履行本合同义务,货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后付款当天货物金额的80%,供货方在最后2车发货时应将8万订金抵充货款,最后一批货到工地,30天内付清余款;供方应在发货前主动向需方发对账单,包括供货数量及账目情况,如对账数目未清,供方则对好数量及账目后发货,需方应在收货时对产品进行外观、产品型号、规格、数量等仔细核对,如所发货物与需方确认的图纸不符的产品,由供货方负责重做补货并承担一切运输费用;供方每次申请付款需向需方开具16个点的增值税专票;另需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若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镕鹏公司在合同落款供方处加盖公章、陈文廷在供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嘉林集团在合同落款需方处加盖公章,邓庆建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对该合同的签订经过,镕鹏公司陈述称,2019年3月9日,镕鹏公司与邓庆建签订合同,镕鹏公司加盖公章后邮寄给邓庆建,邓庆建加盖公章后将合同邮寄给镕鹏公司。嘉林集团认可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其公章,但认为其与镕鹏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由业务人员经办,邓庆建并非嘉林集团公司员工,为何在嘉林集团的公章下签名、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是邓庆建本人签字均无法确认。
对本诉部分,镕鹏公司提供其自行制作送货单33份及对账单1份,证明其向嘉林集团的送货情况。经质证,嘉林集团认为系镕鹏公司自行制作,无嘉林集团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不予认可。对双方交易经过,镕鹏公司主张履行合同时就通过微信由镕鹏公司的经理颜波与方喜华之间通过微信进行了,并提供微信记录一宗,镕鹏公司称2019年3月9日镕鹏公司与邓庆建签订了板材购销合同,2019年3月11日,嘉林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8万元,2019年3月18日,颜波添加了方喜华的微信(微信号为wxid_nxp7u60j8drc12,电话为13125153506),当天发了第一批货就是微信中的武汉工程1p第一次发货对账单,双方又对送货司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2019年4月4日,方喜华要求将面积告知,因为付款要走流程,同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3p的总面积发给方喜华,镕鹏公司将开出的发票通过快递寄到武汉;2019年4月8日,方喜华让镕鹏公司先下景观桥工地铝单板、再下精密工地铝单板,并共享了景观桥工地的位置,同日嘉林集团付款98000元,方喜华将嘉林集团的付款回单通过微信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4月9日,镕鹏公司告知方喜鹏已将发往景观桥的板材装车完毕,镕鹏公司将景观桥1p对账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4月10日,俊华公司转账9万元,方喜华催要发票,2019年4月13日镕鹏公司将发票邮出;2019年4月14日,方喜华催着发货,并称好跟“邓总交差”,镕鹏当天发货,并将装车图片发给方喜华;2019年4月15日,方喜华催要发货清单和面积;2019年4月16日,镕鹏公司给方喜华发了武汉工程3p-1送货清单;2019年4月16日,镕鹏公司向方喜华发送了对账清单,嘉林集团尚欠80%总货款的180174元,同日,嘉林集团付款15万元,方喜华将嘉林集团的付款回单发送至镕鹏公司;2019年4月22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4p、4p-1、5p的货物发出并给方喜华发送了送货清单;2019年4月23日,镕鹏公司向方喜华发出对账信息“方总:到5p为止80%款还有253612元未付”,方喜华未提出异议;2019年4月25日,嘉林集团付款25万元,方喜华将嘉林集团的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4月26日,方喜华称“颜总!我司已付1033000元对吗”,镕鹏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开出发票寄过去;2019年5月11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6p、7p、补板(4)、补板(5)货物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5月13日,方喜华称“颜总,这个款子明天上午给你付,我刚刚跟邓总沟通了,他在现场,他说明天上午给你付款好不好?你放心啊颜总”,同日,方喜华将诚辉公司的企业名片开票资料发给镕鹏公司,并称“颜总,明天给你打款啊,邓总说的这个开票信息发给你一下,你明天打下款,以后就按照这个信息给我们开发票寄过来啊,颜总”;2019年5月14日,诚辉公司付款17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5月17日,镕鹏公司给方喜华发送了武汉工程8p、观景桥1p的送货清单,同日,诚辉公司付款9万元,方喜华将诚辉公司的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6月9日,方喜华称“精密工地原定铝单板厚度是2点5厚度,现今邓总变更原来的2点5厚度改为2点0厚度,单价在原来的单价下浮20元整。诚辉公司”并要求发第9批货;2019年6月14日,镕鹏公司向方喜华发送了武汉工程9p的送货清单;2019年6月17日,诚辉公司付款10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6月18日诚辉公司付款5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6月24日,镕鹏公司发送了武汉工程11p送货清单;2019年6月25日,诚辉公司付款9万元,方喜华并在微信中告知镕鹏公司钱已经付啦;2019年6月30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12p(A)、12p(B)的送货清单发给了方喜华;2019年7月1日,诚辉付款8万元,同时方喜华要求加急发货,并称“我们工地急用”,并称“后面还有13批、14批、15批、16批、10批”。2019年7月2日,方喜华称“不算定金8万元,已付铝单板款1523000元”;2019年7月13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13p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7月4日,诚辉公司付款6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7月8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15p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7月15日,诚辉公司付款10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7月22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14p、10p、16p的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7月30日付款15万元,2019年7月31日方喜华称“严总,严总这是三批货款的啊,十批、14批、16批,一共付了15万块钱,昨天就付给你的名下,好不好”;2019年8月6日,方喜华要求调整颜色,并称“青山工地色样寄过来吗!青山工地铝单板8号一定发出来,有多少面积,告诉我,景观桥工地铝单板也急用,毛总的工地铝单板也急用,颜总!快点跟我加工”;2019年8月14日,镕鹏公司称其发送了景观桥2p、青山码头1p、2p、3p、4p、5p、6p的货物,并告知了司机的电话;2019年8月21日,诚辉公司付款22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8月26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17(1)、武汉工程18p、武汉工程19p的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19年8月29日,诚辉公司付款12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9月4日,镕鹏公司将武汉青山江滩5p、武汉工程20p、21p、22p、23p的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同日,镕鹏公司开出发票3份并邮寄至武汉;2019年9月9日,诚辉公司付款4万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9月15日,方喜华发送下料单即景观塔板材25支;2019年9月24日,镕鹏公司将该25支板材发送武汉青山江滩25件,总价款为17138.40元,同日发货武汉景观桥3p14件,总货款为2537元,同日发货武汉工程补板(16)3件,货款为0元,同日,方喜华问“颜总,三处的铝单板共合计多少钱”,镕鹏公司称“共19675元”;2019年9月26日,镕鹏公司又将前述24日的送货清单即武汉青山6p、武汉景观桥3p、武汉工程补板(16)发送给方喜华;2019年9月27日,诚辉公司付款15000元,方喜华将付款回单发给镕鹏公司;2019年10月14日,方喜华称“好的,我们财务室查出来的,7份的发票没有开,才通知你们的。颜总,把所有付钱的发票开过来,包含8万元定金,月中旬开出来,寄到我司,不要到这个月底你司开不出来”;2019年12月3日,方喜华给镕鹏公司发送下料单1份;2019年12月5日,镕鹏公司将武汉工程收款汇总表附总的发货明细发给方喜华,其中应收金额为2957942元、已收金额为2398000元,尚欠559942元;方喜华称他在医院,明天看了后再回复;2019年12月9日,镕鹏公司又将总的货物汇总表发给方喜华;2020年1月5日,诚辉公司付款5万元;2020年1月10日,镕鹏公司又将武汉工程补单4(计费)、武汉工程补单3(计费)、武汉工程补单2、武汉工程补单(计费)、武汉工程18p补板送货清单发给方喜华;2020年4月8日,镕鹏公司将嘉林集团的付款清单发给方喜华,方喜华“还有年前付了5万元整”,镕鹏公司称“是的”。另镕鹏公司称微信外的送货清单还有2019年5月11日左右发货鱼儿沟1p,收货单上有收货人的签名,总件数280件,总货款29392元,80%为23513.70元。对微信聊天记录,嘉林集团认为镕鹏公司所称的方喜华,其真实存在与否无法确认,该人员系代表哪个公司还是个人行为无法认定,方喜华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嘉林集团也未向其出具授权或对其行为予以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谓的材料采购过程中出现了镕鹏公司、嘉林集团、诚辉公司、俊华公司四方主体,镕鹏公司提供的《板材购销合同》对价款(按实际订货数量结算)及交货、运输规定及验收方法进行了约定,但镕鹏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青山工地、景观桥工地与合同不符,镕鹏公司将上述款项计算在内无事实依据;另诚辉公司施工了青山工地、武汉工程3号、4号楼工地,俊华公司施工了景观桥项目,对未送至武汉工程2号楼幕墙项目的所有材料均与嘉林集团无关,嘉林集团所有的付款仅针对嘉林集团所采购的材料而进行支付,镕鹏公司也仅是对嘉林集团支付的款项开具发票,故镕鹏公司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嘉林集团无关,镕鹏公司要求嘉林集团支付该部分款项,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从该微信聊天记录,方喜华很可能为项目方的管理人员或中间人员,其并非嘉林集团的员工。
嘉林集团否认方喜华为其与镕鹏公司之间《板材购销合同》的联系对接人,并称在其与镕鹏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其公司员工邓凡虎对接,但却不能提供相关对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下单记录、发票的开具及接收等的相关证据。另嘉林集团主张其已全部支付完货款,并提供付款回单8份,证明已支付镕鹏公司1053000元。镕鹏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20年1月23日的3万元与涉案买卖合同无关,该款项实系嘉林集团应支付给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并提供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书》、嘉林集团与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予以证明。经质证,嘉林集团认为《合同书》系复印件,无法证实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嘉林集团的债权债务关系,嘉林集团认为其与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有过合作,但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均是直接支付,不认可镕鹏公司主张的该3万元系代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的,嘉林集团支付的上述1053000元均为案涉项目2号楼施工所采购的材料款。
二、对反诉部分,嘉林集团主张其向镕鹏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正文为:你司在武汉承接我司的铝单板材料供货的华工激光精密项目中,在2019年5月份,2#东立面实际安装过程中发现,你司提供的铝单板存在严重的色差问题,并立即通过电话向你司通报,要求你司安排整改处理。直至7月份,甲方及监理发现该问题向我司反应后,再次向你司通报,因下方大雨棚即将施工,将错失整改工作面,你司在8月、9月分别派遣2组人到现场整改,均未达到合格,且造成的板面二次污染,造成了新的问题。你司提供的铝单板材料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了我司一直无法顺利竣工验收,乃至造成我司对甲方审计结算工作无法开展;我司为推进竣工验收及审计工作,计划整改且下单给你司的铝单板料单,你司拒不接单,延误工作进程。你司该问题及行为严重拖缓我司的各经营指标进度,对我司的工程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我司的正常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司现发函严正通告:1.要求你司务必配合我司对甲方竣工验收及审计工作进程,以确保如期请付审计后的工程款,立即接收排产我司,为验收审计进程所计算的下料单。若你司仍然拒不配合工作拒绝接单,我司将根据情况,保留对你司进一步追偿的权利;2.关于材料质量问题,我司将与总包方及业主沟通协商,尽量化解问题,以减少各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若协商无果,你司需无条件对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进行整改或更换。若未组织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我司将对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进行清退,并更换合格材料以保证工程竣工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你司独自承担对我司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将向你司进一步追偿。落款人为嘉林集团激光精密装备产业化2#幕墙工程项目部落款日期为2020.5.21。2020年5月27日,镕鹏公司向嘉林集团激光精密装备产业化2#幕墙工程项目部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贵司所出示的联系单,我司以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现对贵司所出通告进行回复:(1)我公司所送出铝板到你公司工地,贵公司理应就颜色问题进行验收,如当时贵司对我司所送铝板颜色质量问题你公司应及时返厂,就不会出现后续所有返修问题,而由于你方的疏忽,造成在板材安装墙面后才通知我司说有色差问题,我司几次去你工地修复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的损失,而我司仍然对贵司全力配合,运送油漆至工地,希望贵司不要颠倒事实,而把责任推托至我方。(2)由于你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现欠我公司货款52万左右,至今造成我公司经济紧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希你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余款。你公司所提出的产品色差我公司按你方通知已于2019年8月派人到你现场,经双方协商,已作了处理,而且你公司现将产品已安装使用,另外你公司现提出的板材质量问题不成立,你方并未在2020年5月21日前提出,请你方不要无理故意拖欠我方货款,否则你司将要承担法律后果。经质证,镕鹏公司认可其收到了2020年5月21日的《工作联系单》,但该联系单未加盖公章,不能证明嘉林集团的主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20年5月27日的《工作联系单》属实,是镕鹏公司催款的意思表示。
另嘉林集团提供发票复印件3份、转账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因镕鹏公司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嘉林集团支出协调费22504元。经质证,镕鹏公司认为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核实,嘉林集团提供的3份发票购买方均系诚辉公司,转账记录中的收款人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镕鹏公司与嘉林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BC)-2017-《板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镕鹏公司陈述涉案合同,其是与邓庆建恰谈,先由镕鹏公司加盖了公章给了邓庆建,后邓庆建将加盖了嘉林集团公章的合同给了镕鹏公司,嘉林集团称其与邓庆建没有关系,但其在庭审中提交反诉请求的证据中有诚辉公司出具的发票,而邓庆建系诚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嘉林集团称其与邓庆建没有任何关系,不知道邓庆建是如何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的陈述无法让人信服。镕鹏公司提供其与方喜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经过及付款、对账经过,嘉林集团不认可方喜华与其公司的关系,但综观该微信聊天记录,一开始均是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之间货物、款项及发票往来情况:方喜华代表嘉林集团向镕鹏公司催货、方喜华代表嘉林集团将嘉林集团的付款情况发送给镕鹏公司、方喜华代表嘉林集团催要发票、镕鹏公司按方喜华的要求发货并收到嘉林集团支付的货款、向嘉林集团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邮出至武汉,且2019年4月26日,方喜华在微信中称“颜总!我司已付1033000元对吗”、2019年5月11日,方喜华在微信中要求镕鹏公司变更开票信息、2019年7月2日,方喜华称“不算定金8万元,已付铝单板款1523000元”、2019年10月14日,方喜华称“……把所有付钱的发票开过来,包含8万元定金……”、结合整个发票的出具情况及后期镕鹏公司与方喜华就整个合同的发货汇总、货款汇总及付款汇总的对账情况,方喜华未提出涉案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系履行的涉案合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嘉林集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镕鹏公司表示过只有特定涉案货物系其向镕鹏公司购买而其他货物与涉案合同无关,嘉林集团亦未在其使用最后一批货物后通知镕鹏公司终止合同致使合同在方喜华的联系沟通中继续履行。其次,嘉林集团称方喜华不是其员工,不认可其与镕鹏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对接,并称其与镕鹏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是由其公司员工邓凡虎直接对接,但却提供不出邓凡虎与镕鹏公司之间对接的任何信息。最后,嘉林集团主张其公司仅使用了镕鹏公司所说的武汉工程1p、1p-1、2p、2p-1、3p、3p-1、4p、4p-1、5p、6p、6p(补)、16p、20p的货物,但自2019年4月25日即5p货物发送后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嘉林集团均未付过货款,反而后续的送货包括嘉林集团使用在内的货款基本都是由诚辉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支付80%的货款。综上,在客观上,镕鹏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方喜华是代表嘉林集团进行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对接,具有嘉林集团的代理权,主观上镕鹏公司是善意且没有过失,方喜华构成表见代理,嘉林集团应就整个合同的履行后果承担责任。对合同总金额:2019年12月5日,镕鹏公司向嘉林集团发送了发货汇总表及付款明细(含应收金额、已付金额、尚欠金额),经核对二者相互对应,且均不超过以前通过微信发送的送货清单载明的金额,且该发货汇总表中注明了双方在货物方面的差异,并镕鹏公司对差异进行了解释说明,可以看出该表格系经镕鹏公司与嘉林集团对货物情况进行核对后所出,方喜华对该表格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即至2019年12月5日,嘉林集团尚欠镕鹏公司559942元。2020年1月10日,嘉林集团又付5万元,尚欠509942元。2020年1月23日,嘉林集团又支付3万元,镕鹏公司不予认可,但仅提供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书及《合同书》复印件,无嘉林集团的相关证明,且嘉林集团对镕鹏公司代佛山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取货款一事予以否认,镕鹏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认定嘉林集团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至镕鹏集团的3万元系偿还的涉案货款;故至2020年1月23日,嘉林集团尚欠镕鹏集团货款479942元。镕鹏公司另主张为履行涉案合同还向鱼儿沟发送铝单板29392.218元,并提供送货单一份,该份送货单上载明有收货人联系电话并有李文中的签名,嘉林集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该部分货物系发送的鱼儿沟,不在涉案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也未在镕鹏公司与方喜华的聊天记录中予以体现,无法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对镕鹏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暂不予认定。综上,嘉林集团尚欠镕鹏公司货款479942元,应予偿还。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镕鹏公司最后一次发送涉案工程的货物系2020年1月10日的补单,根据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付清,对镕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一审法院以479942元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嘉林集团的反诉请求,根据嘉林集团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系色差问题,但色差问题,在货物交接时就能看出,嘉林集团接受货物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安装上墙,嘉林集团主张镕鹏公司提供的货物色差不符合双方约定,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至于工程验收时,其与发包方之间的色差纠纷,无法倒退至镕鹏公司身上,对其要求镕鹏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对其主张的协调费和维修费,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嘉林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镕鹏公司尚欠货款479942元,并支付以47994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和利息;二、驳回镕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嘉林集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镕鹏公司负担290元,嘉林集团负担4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嘉林集团负担。
二审中,嘉林集团提交如下证据:1.方喜华与镕鹏公司经理颜波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镕鹏公司供应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嘉林集团第一时间提出异议,镕鹏公司亦认可该质量问题,并同意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2.申请证人方喜华出庭作证,拟证明镕鹏公司所称的及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同时证明案涉工程为2号幕墙工程,诚辉公司施工的为3、4号幕墙工程,送往现场的材料接收单位分别为嘉林集团、诚辉公司,款项支付及发票开具分别为嘉林集团、诚辉公司。由此明确主体资格被一审法院混同,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无事实依据。诚辉公司提交证据:施工合同;拟证明激光精密3、4号楼及建八码头是诚辉公司施工的,诚辉公司与镕鹏公司有合同关系,其尚欠镕鹏公司20万元左右。经质证,镕鹏公司认为方喜华的证人证言不可信,对嘉林集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庭后核实,对其真实性确认,对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嘉林集团是在本案起诉后才提出质量问题超过了质量异议期,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对于诚辉公司提交的合同,镕鹏公司认为与其无关,其从未与诚辉公司、俊华公司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均是通过嘉林集团的代表人方喜华进行对接,发票的开具也是应方喜华的要求开具,并邮寄到指定地点。经审查本院认定,嘉林集团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镕鹏公司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镕鹏公司与嘉林集团签订的《板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邓庆建虽系诚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板材购销合同》中以嘉林集团代理人的身份签名,嘉林集团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嘉林集团对邓庆建代理人身份的确认,嘉林集团称其与邓庆建没有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方喜华的身份问题,根据镕鹏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方喜华的微信聊天记录,镕鹏公司按照方喜华的指令下单并送货,方喜华代表嘉林集团向镕鹏公司催货并代表嘉林集团与镕鹏公司进行对账,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与涉案合同的发货、付款、对账明细及发票开具情况能够互相印证,一审判决认定镕鹏公司有理由相信方喜华系代表嘉林集团进行涉案合同履行对接,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镕鹏公司存在向不同工地送货的情况,但其系基于合同约定及方喜华的指令履行了供货义务,一审判令嘉林集团就全部供货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关于嘉林集团主张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验收由嘉林集团派专人对货物进行外观、产品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嘉林集团未在货物验收时提出色差质量异议,具有过错。后其在安装过程中提出铝单板存在色差问题,镕鹏公司亦派人进行了整改,嘉林集团主张整改不合格缺乏证据证实。现涉案工程已经使用,嘉林集团再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嘉林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海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