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俊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99754494L,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余华岭308-2号。
法定代表人:柯于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辉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