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105某某与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