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新疆博乐市人,居民,现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居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资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健,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系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科科长。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诉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沭开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标的为78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杨 震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