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682号。
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温家庄乡大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穆计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平舒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晋072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625727.6元、垫付案件受理费3985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725执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