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辖285号
原告:***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682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北路153号。
关于原告***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因该院员额法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申请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不足,案件数量较大的特殊情况,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及时、快捷化解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左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