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5执5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莲,女,1945年3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姜联俊,系*九莲之子。
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莲与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九莲在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07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