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通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莲与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5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莲,女,1945年3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
委托代理人姜联俊,系*九莲之子。
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莲与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晋0725执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祁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九莲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祁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