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通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繁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闫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5703.24元。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703.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凌雪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原睿娟